音乐系关于2016届优秀毕业生的具体评选办法

作者:  来源:音乐系  2015-12-17

根据《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》的规定,现开始评选2016届优秀毕业生 。音乐系将遵照学院要求,认真负责,公正严明,按章办事,严格的进行评选。       

注意事项如下: 

1.在校毕业生中凡从大一到大三3个学年获得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4次以上(含4次)、其中至少有获得2次二等奖学金以上(含二等奖学金)者,以及满足以下基本条件,入围评审。建筑学系五年制学生的评奖限制另见评选办法。

    (1)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党的基本路线,有正确的政治立场、观点和态度,能够正确处理国家、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;遵纪守法,模范执行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;

  (2)热爱集体,尊敬师长,乐于助人,积极参加院、系组织的各项活动;

  (3)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,有健康的体魄、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卫生习惯,在《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测试中,达到及格或及格以上等级;

  (4)自觉参加校园文明建设活动,能够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;

  (5)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高尚的道德情操;

  (6)在校期间未受过通报批评或任何纪律处分;

  (7)在校期间修满所规定学分;

  (8)在校期间所修课程中没有学分重取课程(指必修课);

  (9)截至评选时,所有学费、住宿费已缴交完毕。

2.当选优秀毕业生的为所在专业应届毕业生总数的 8%(小数点取四舍五入)。

3.经音乐系讨论、研究,具体评选量化公式(百分制)如下:

1)成绩占90%(90分):计算方法为上个学年(两个学期)的综合测评成绩的平均分乘以80%。

2)综合表现占10%(10分):计算方法为:担任班级班长、团支书、副班长等职务者获得5分;担任班级其他班委职务获得3分;担任系团学会主席团职务者获得7分;担任系团学会部长、副部长职务者获得4分;担任如导员助理、院级助理等获得5分;担任院主席团职务者获得8分,担任院部长、副部长级职务者获得5分;在学术研究、学科竞赛、创新发明、社会实践、社会工作、体育竞赛、文艺比赛(须认定为权威竞赛)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,可视具体情况加5-10分。

以上综合表现加分累计上限为10分,即加总超过10分者按10分计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