音乐系关于国家奖学金的具体评选办法(2015修订版)
作者: 来源:音乐系 2015-11-03根据省教育厅、财政厅《关于下达2015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的通知》(闽教学[2015]38号)的精神,我系开展2014-2015学年国家的评选。
经研究,评选的基本条件如下:
1)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2)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,在校期间不得有违纪处分记录;
3)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4)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,社会实践、创新能力、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。
5)2014-2015学年中连续两学期学习成绩在同一专业中名列前10%,曾获得学院一等奖学金一次以上。
6)或者学生学习成绩在10-30%之间,且在道德风尚、学术研究、学科竞赛、创新发明、社会实践、社会工作、体育竞赛、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,如获得省级权威竞赛的奖项等(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)。
7)由于音乐系只有1个国家奖学金获得名额,基于各年级公平的原则,评选学生为每学年大三学生。
经音乐系讨论、研究,具体评选量化公式(百分制)如下:
1)成绩占80%(80分):计算方法为上个学年(两个学期)的综合测评成绩的平均分乘以80%。
2)综合表现占20%(20分):计算方法为:担任班级班长、团支书、副班长等职务者获得10分;担任班级其他班委职务获得5分;担任系团学会主席团职务者获得15分;担任系团学会部长、副部长职务者获得8分;担任院主席团职务者获得18分,担任院部长、副部长级职务者获得12分;在学术研究、学科竞赛、创新发明、社会实践、社会工作、体育竞赛、文艺比赛(须认定为权威竞赛)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,可视具体情况加10-15分。
以上综合表现加分累计上限为20分,即加总超过20分者按20分计算。